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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热点扫描:海量涉企信用数据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签订协议 深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签订数据共享合作协议,深化拓展双方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方面的合作,推动跨部门信息数据有序流转和融合运用,为加快建立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夯实数据基础。

  合作协议明确了两部门深化合作的原则、目标、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等事项,确定数据共享和信息化保障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使用会商机制和效能反馈机制,在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深入开展合作。双方共享的数据主要为工作中归集的企业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数据,数据共享目录保持动态调整。在依法依规、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两部门将深挖数据价值,开展大数据分析和深度利用,实现数据多向赋能,助推监管和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助力构建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网站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

  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已基本按照要求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共交换共享信用修复数据71.15万余条,实现信用修复数据双向共享。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持续推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着力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问题,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性,助力构建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


  央行: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国民经济薄弱环节

  32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投资、财政、金融有关数据及政策情况。

  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介绍,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在强化对实体经济信贷支持的基础上,加大对普惠金融、科技创新、制造业、基础设施、民营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从总量看,信贷总量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从结构看,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国民经济重点行业信贷增长保持高位。


  海量涉企信用数据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242月底,共归集1.85亿经营主体各类涉企信用信息117.71亿条。市场监管总局以多种方式向各部门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直接提供数据共计106.61亿条,提供接口调用服务17.92亿次。

  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一方面有效支撑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有力推动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为各部门依法履职强化数据支撑,为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精准监管提供坚实保障,助力监管效能提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 鼓励企业修复失信记录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2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5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信用方面的有:

  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发布 将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条例》共753条,自202471日起施行。

  《条例》有关信用建设方面明确提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来源: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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