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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以信用修复释放的正向活力积极促进新时代诚信建设良性发展



      (来源:国家发改委国合中心)编者按:在2018年11月10日举行的第三届中国信用建设创新发展峰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黄勇作了《以信用修复释放的正向活力积极促进新时代诚信建设良性发展》的主旨发言。黄勇主任在发言中指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对中国发展形成的重大问题挑战,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历史、当今和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开放合作作为破题之举。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应成为新时代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信用修复既是加强信用建设的必要手段,更是信用建设的目标指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在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展开,信用修复要体现失信主体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大视角,要秉持我国特有的文化、国情的大逻辑,要切实把握修复的大概念,要立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阶段的大框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 黄勇


       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有力推动和重要保障、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提升空间,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在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展开。在刚刚闭幕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旨演讲中深刻指出,“回顾历史,开放合作是增强国际经贸活力的重要动力;立足当今,开放合作是推动世界经济稳定复苏的现实要求;放眼未来,开放合作是促进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时代要求。” 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对中国发展提出的重大问题挑战,总书记将进一步加强开放合作作为破题之举。新时代改变了传统市场主体的属性,信用资本开始参与资源配置,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既是开放合作中的软实力,更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基于国家治理、社会运行、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应成为新时代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时不我待的必要之举。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修复既是加强信用建设的必要手段,也是信用建设的目标指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的思想,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永不褪色的价值,为诚信社会构建开启了多维视野,提供了基本遵循。

       信用修复要体现失信主体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大视角。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纠正其失信行为的过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联合惩戒的重要环节。随着福州“茉莉分”、杭州“惠信分”等个人信用评分推出,信用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如果个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会在经济生活中处处受限。企业也不例外,如果上了失信“黑名单”,将遭到有关部门联合惩戒。此时,信用修复给失信主体提供了改善信用的可能。但是,也有必要厘清,在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环境中,失信主体在承担惩戒改过义务的同时,也理应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和机会。当前,我国已开展了有效的信用修复实践。通过信用更新制度,不再展示超过5年的逾期信息,信用主体可获得重建信用的机会;通过异议处置,可以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修改;通过自主解释说明,帮助信用主体对不良信息记录进行解释,等等。在某种程度上,强调对失信主体接受信用惩戒后进行信用修复,既能引导人们自觉追求诚信,也有利于保护失信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人格权利。信用修复,不失为引导诚信风尚的一剂良方。

       信用修复要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国情的大逻辑下进行。当前,针对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在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探索与实施,但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说,科学分析不良信用记录产生原因并提出恰当解决策略是信用修复工作的基础,那么,构建符合中国文化和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的信用修复规则、机制则是关键。比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以保护信用主体重建信用的权利。关于失信行为的记录时间,国外对一般性质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通常为7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终身。我国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2-5年,其中,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示期限为2年。西方文化是二值逻辑,强调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事实无法更改,于是,对信用修复的限定也就比较严苛。中国文化是三值逻辑,在对与错之间,还存有中间地带,这是中国哲学中庸的智慧。我们的信用修复也要体现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中国思维,对信用修复给予更多机会。目前,国内北京、江苏、海南等少数地方开展了信用修复工作,有的根据失信行为发生时失信主体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因素决定是否允许修复,有的将失信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对于较重和严重失信不允许修复。立足于社会治理需要以及鼓励人们改过自新、引导人们诚实守信的角度,除严重失信行为不能进行信用修复外,建议其他失信行为都应该纳入信用修复范围,既达到惩戒目的,又给社会留下容错的空间。正如《礼记•大学》所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信用修复要切实把握修复的大概念。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恢复信任关系,并重新获得信用资本。信用修复不能只追求信用信息修复的结果,还应包括信用行为修复的过程,最终达成社会对失信主体的重新认定、评价,并建立起新的诚信关系。也就是说,失信主体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高自己的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增加自己的信用值。在充分把握信用修复本质的基础上,信用修复还应该是有条件的,比如,时间限制,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允许修复;数量限制,同一种失信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几次不允许修复;过程限制,失信行为纠正整改后,还需要做到哪些规定动作才能进行信用修复,等等。信用修复有条件地开展,才能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让人们像珍惜眼睛一样珍惜信用,从而达到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的目的。

       信用修复要立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阶段的大框架。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同信用识别、红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快速发展相比,信用修复相对滞后,还存在法律法规较为笼统、实施主体相对单一、流程标准缺乏精细、处置方式弹性不足、监督管理尚不到位等问题。每一个失信主体都有信用修复的权利,社会信用体系要切实维护每一个失信主体改善信用的愿望、创造信用修复的可能。当前,在探索适应我国信用建设发展阶段的信用修复模式的道路上,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好信用修复工作?如何构建全面的、常态化的、长效化的信用修复机制?如何以信用修复释放的正向活力积极促进新时代诚信建设的良性发展?借此机会,我谈四点考虑,与大家商榷。

       一是充分考虑系统性,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颁布后,全美信用修复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专业性的信用修复机构成为信用修复主流。目前,美国关于个人征信的法律有17部,其中有关信用修复的4部。借鉴国外信用修复成熟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对修复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禁止业务、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满足信用主体向信用修复机构寻求帮助的需求,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信用修复发展环境。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纠错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展示期限,等等。

       二是充分考虑应用性,创新开展专业信用修复服务。要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工作需要政府、征信机构、信用网站、信用主体、媒体等多方力量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把更多要素纳入到诚信治理的进程。要着力在企业诚信识别、职业诚信识别、产品诚信识别、项目诚信识别的系统建设中,加强完善了信用修复系统,更好服务于地方信用建设和企业的引进来、走出去。

       三是充分考虑差异性,构建高效的信用异议处理及投诉机制。要清晰划定相关政府部门、征信机构、信用网站的职责权限与协调机制,为信用主体的信用异议搭建通畅桥梁、提供高效服务。例如,通过邮件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提高信用异议申请的便捷性和异议处理的快捷性;信用异议信息得到修正后,征信机构及时通知信用主体和信用报告使用者,减少不良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充分考虑实效性,多角度加强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教育。相关政府部门、征信机构、信用网站等都应切实担负起宣传教育责任,开设征信教育专栏,宣传信用修复基础知识,提供信用修复服务。要针对特定人群开展专项诚信及信用修复教育,引导信用主体提升信用意识,增加获知信用状况的主动性,开展自我信用修复。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信用信息分类、预警、教育、修复,形成全方位、全体系的信用服务链。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诚信社会不会凭空而至,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当社会信用建设体系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可操作、有实效,诚信的力量才能不断生长,进而不断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根基,迎来相互信任、和谐共容的“诚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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