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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10月份新闻发布会,解读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李超出席发布会,介绍加快推动扩大有效投资政策落地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情况,并就宏观经济形势、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编制、粮食安全、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算力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信用代证、物流降成本等方面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文摘取信用代证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问答情况。
澎湃新闻记者:您在5月份的发布会上提到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方于今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请问目前进展如何?未来还将如何拓展应用场景和适用领域?
李超:今年5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也就是“信用代证”工作。截至9月底,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开通“信用代证”服务,累计为46.2万家企业出具报告97万份,替代违法违规证明约3900万个。总的看,相关工作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一是“一网通办”,“一网”就是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开设了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栏。“通办”就是指专栏提供了各个地方办理“信用代证”的渠道入口,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应替尽替”,“信用代证”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已有21个省份在涉及出具证明的40多个领域实现有效替代。比如,山东、黑龙江将涉及出具企业类证明的50多个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浙江将“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三是跨区互认,我们指导京津冀晋、成渝等地区统一区域内“信用代证”数据标准、内容和适用领域,破解跨区域证明开具环节多、不互认等问题,助力企业跨区域经营。
下一步,我委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持续推进“信用代证”改革走深走实。一方面,扎实推进信用数据治理。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用数据归集共享、整合应用,加强国家与地方平台的协同联动,积极推进各领域涉企违法违规信息应归尽归、实时共享,为实现“应替尽替”提供坚实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持续扩大应用范围。加快推进专项信用报告跨区域互认互用,指导各地方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实现“一件事”高效办。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当前为什么要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李超:刚才我介绍了,我们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代理机构是联通整个招投标活动、提供招投标专业服务的重要主体。目前,全国已有超11万家招标代理机构、超100万名从业人员,对提高招投标效率、提升招投标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策划围串标、向评标专家行贿等方式,违法开展业务,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为此,《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一是统一登记。要求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规范从业。在业务承接方面,要求代理机构要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符合专业能力要求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机构和相关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在业务开展方面,要求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公开代理信息,依法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三是配合监管。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等9类重点事项。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推进智慧监管。
经济参考报记者:刚才您提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请问在规范从业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将对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李超:《办法》针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6方面重点环节,聚焦常见问题提出了要求。比如,在承接业务方面,为避免“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进入招标代理行业,《办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场所、资金、专业力量,并禁止有泄密、串通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代理机构从业。在签订合同方面,从代理范围、项目负责人等9个方面明确了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要求,既防范代理机构“坐地起价”“收费不服务”,又压实招标人约束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保护委托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在收取费用方面,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代理机构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减轻投标人负担。同时,《办法》还从受托从业、公示信息、异议和投诉处理等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办法》细化明确了代理机构的严重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泄露信息、恶意串通2种情形,《办法》进一步细化为提供回扣、拉拢专家、限制投标等8类情形,消除监管模糊地带。(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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