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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发布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
两部门宣布,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两部门表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两部门还强调,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来源:中宏网)
上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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