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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百科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主办单位:承德市信用协会   承德市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业务主管:承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业务指导:承德市信用办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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